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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根據《廣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第十八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可以免予辦理審批手續: (一)挖填土石方總量不足一萬立方米且征占地面積不足一公頃的; (二)在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開墾面積一公頃以下的; (三)無新增建設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養護等情形的; (四)灘涂開發、圍海造地和碼頭建設未占用陸地且不在陸地上取土的; (五)進行地質災害防治、土地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的; (六)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經批準并依法落實水土保持措施的開發區、工業園區內,開辦生產建設項目的; (七)其他依法免予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的。 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其挖填土石方總量或者征占地總面積超過上述規定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辦理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
根據《廣東省能源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的通知》(粵能規〔2023〕3號)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地級以上市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下、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縣(市、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令第32號)第三條:“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法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進行排污登記。”第三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單位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钡谌邨l:“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執行報告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包括年度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執行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重大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粵發改重點〔2012〕1095號),項目單位在組織開展項目前期工作時,應當對項目建設實施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調查分析,征詢相關群眾意見,查找并列出風險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影響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風險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關措施后的社會穩定風險等級建議。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應當作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報告的重要內容并設獨立篇章,備案項目申請材料應包括社會穩定風險分析材料。項目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基礎設施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體,其他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體由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承擔。評估主體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可以委托有相應能力的咨詢機構對項目單位作出的社會穩定風險分析開展評估論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公示、問卷調查、實地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分析判斷并確定風險等級,提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為項目建設實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風險,各方面意見及其采納情況,風險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